温州法院缺席审判: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艰难平衡
一纸判决从法庭飘然而下,而被告席上却空无一人。这种缺乏对抗与辩论的审判,能否承载司法公正的重量?
2019年9月,温州中院的一场审判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:因法警疏忽,被告人潘法克未能被带到法庭参加庭审,导致其被“漏判”。十天后,法院通过裁定方式增加潘法克为第六被告人,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、罚金3万元。
令人担忧的是,该案在公安侦查卷缺少20%、同案被告人七份口供均未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,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。
01 缺席审判制度的本质与功能
缺席审判为对席审判的对称,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辩论。
民事诉讼中,对席审判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判结果,为审判中的常态;缺席审判则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作出裁判结果,是为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。
该制度旨在实现三重功能: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完成各种诉讼行为;尽可能查清客观真实的案情,并作出公正的判决;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。
02 缺席审判存在的制度缺陷
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。首先,它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。
现行法律对待原、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不同:原告缺席的,按撤诉处理,原告缺席后还可以再行起诉;被告缺席的,则缺席判决,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,被告只能通过二审、再审程序寻求救济。
其次,给了原告通过规避法律逃避败诉的机会。规定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,则有可能导致原告为避免败诉而故意缺席。那样,必然会损害到被告的利益。
再者,法院对缺席被告直接作出判决,对因客观原因缺席的被告不公平。缺席判决毕竟是在不完整的信息资料基础上作出的,缺乏一方可能提供的信息将使判决丧失可信性。
03潘法克案暴露的程序正义问题
潘法克案暴露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中的多个程序正义问题。该案在公安侦查卷缺少20%、同案被告人七份口供均未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,难以保证判决结果“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”。
被告因司法机关的失误而未能出庭,却被追加判决,这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。正当程序要求当事人有获得听审的机会,而因司法机关过错导致当事人无法出庭,则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一基本权利。
这种情况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忽视。在一些情况下,法官为了追求审判效率,在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经合法送达、未保障被告答辩权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,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04制度完善与路径选择
为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,首先应实现原被告地位平等对待。原告缺席适用“驳回诉讼请求”,而非按撤诉处理,使原告不能重新起诉,跟被告缺席一样需要通过上诉、申诉寻求救济。
完善缺席审理的程序。相对于对席审理,缺席审理可省去一些不切实际的环节,比如质证、辩论、调解等,保留举证、当事人陈述、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的程序。
引入异议制度也至关重要。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理由不能出庭的,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,由法院重新作出裁决。客观原因包括天灾人祸、不可抗力、重大疾病、意外情况等方面的原因。
最后,应适用当事人申请缺席判决制度。缺席判决由法院依职权作出,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。应当借鉴国外经验,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的,到庭方可以申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。
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缺席判决都自然公正。
潘法克案的争议提醒我们,司法的正义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上,更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。法院的大门是正义的殿堂,但只有当每个人都能站在门前,为自己的权利发声时,正义才能真正实现。
正如法律谚语所说:“正义不仅要实现,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”缺席审判只有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,才能成为司法效率与公正平衡的支点,而非掩盖真相的帷幕。